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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酒驾曝光|酒驾案例曝光,请勿以身试法!

城市 用户:佚名 13689℃

  案例一:

  2024年8月1日8时20分许,徐某驾驶陕A9****小型轿车,行至延川县永坪镇玉龙酒店门前公路处时,被永坪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民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驾驶人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26.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徐某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13日,边某星酒后驾驶陕J5****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甘泉县下寺湾镇下寺湾街道(甘志路36KM)路段时被甘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4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边某星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8月16日9时04分许,贺某某酒后驾驶陕JL***1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志丹县双河镇双甄路1公里处时,被志丹县交警大队双河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现场对贺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22年7月13日,贺某某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其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贺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七日行政拘留,并处贰仟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

  2024年8月20日23时05分,孙某驾驶陕D***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川县土基街曹马村口处时,被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头中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通过酒精检测仪对孙某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孙某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8月21日22时47分,苏某某驾驶陕JM***4号电动两轮摩托车行至子长市袁家沟口处时被子长大队民警例行检查,经酒精检测仪检测,苏某某的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公安信息网查询,苏某某还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00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袁亚东

  执行主编:李志俊